反渎职侦查行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决定更加符合司法、诉讼规律和人权保障的要求。法律彰显的是正义,追求的是法治,代表的是平等、公正、文明、和谐、自由、诚信。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都体现了法律和法治的追求。
我们的司法活动,正是通过适用法律,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教育、评价、指引、强制、预测人们的行为,引领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的适用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需要法律来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讲,也可以说是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要经得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检验。
作为侦查行为的一种,反渎职侦查行为因其侦查对象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对其要求更加严格。反渎干警在侦查活动中,更应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才能保证所侦查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就要求反渎干警首先要转变侦查理念,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理念,更多强调的是打击犯罪。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上,审判是中心,侦查和审查起诉都是围绕着审判这一中心而展开的,审判对侦查和审查起诉具有制约和引导作用,侦查和审查起诉需要接受审判的检验。司法实践中,在检察机关内部,强调的是“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公诉更多的是为反渎侦查服务,做到“诉得出”,在审判环节,重协调,追求有罪判决。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理念,强调的是公平、公正、文明、平等,更多的是注重人权的保障和执法的公正。其次,反渎职侦查行为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侦查行为的扩张和滥用一直如影随形,是导致一些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如何规范反渎职侦查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来约束它。反渎干警在侦查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禁令,认识到规范侦查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做到依法规范收集使用证据,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利,依照规定开展反渎职侦查活动。侦查行为在行使时,要衡量是不是符合文明、平等、公正、敬业、和谐、诚信、友善、自由等要求。反渎职侦查行为能达到这些要求,就不会出现侵犯人权、执法不公、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罗山县检察院徐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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