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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主义及其对立面:梁启超对法家思想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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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主义及其对立面:梁启超对法家思想的界分

时间:2016-07-01 09:38|点击:

  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北京 100070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长春)2016年第20161期第214-222页

  内容提要:

  先秦法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学术思想主题。按照梁启超的界分,在先秦法家思想中,既包含了法治主义,同时也包含了作为法治对立面的术治主义与势治主义。因此,先秦法家思想是法治主义及其对立面的混合物。而且,法家思想中的法治主义优越于术治主义与势治主义。法家的法治主义虽然是一种积极的思想观念,但较之于儒家的仁治主义,依然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梁启超对于法家思想的界分及其比较,既对西方世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是以西方思想作为参照来观察法家思想的产物。梁启超关于法家思想的界分,尤其是对法家思想中的法治主义的彰显,展示了东方与西方之间的纠缠,以及物质与精神之间的权衡,因而具有强烈的、值得解读的思想史意义。

  关 键 词:

  梁启超/法治主义/先秦法家/法家三期/科耶夫

  一、问题意识与基本思路

  关于先秦法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学界的看法差异较大,甚至严重对立。譬如,有学者认为,先秦法家表达了一种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因为,“法家有关法的许多见解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问题的‘遗传共业’。虽然不能把‘以法治国’作为现代法治概念加以使用,但它无疑是法治概念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法家的法思想与普世主义法治观的某些观点的异曲同工之处”,可以从多个方面体现出来,譬如,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形式主义法治,等等。①这就是说,先秦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是相通的,有很多方面是异曲同工的。但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先秦法家与现代的法治甚至法律,根本就没有任何关联,“把法家思想与法律和审判联系起来是错误的,用现代的术语说,法家所讲的是组织和领导的理论和方法,谁若想组织人民、充当领导,谁就会发现法家的理论与实践仍然很有教益,很有用处,但是有一条,就是他一定要愿意走极权主义的路线”②。既然先秦法家与法律、审判都没有什么联系,那么,先秦法家与现代法治的联系更是无从谈起了。

  应当如何理解先秦法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呢?它们之间到底有没有关联呢?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视角来分析。一方面,从现代法治的角度来看先秦法家,先秦法家表达的某些思想能够为现代法治所吸纳(详见下文的分析),先秦法家与现代法治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交叉地带。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从法家思想的角度、立场来看法治,则可以发现,当代中国兴起的依法治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传统法家的延伸。这就意味着,进一步思考先秦法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是一个既有思想意义,同时也有现实意义的学术主题。

  从先秦法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着眼,法家思想的演进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先秦法家代表了法家的第一期;20世纪上半叶,从清末至民国的“新法家”,是法家的第二期;20世纪中叶以来的法家,尤其是20世纪晚期以来日渐兴起的“依法治国”,代表了法家的第三期。③多年来,学界较多地注意到了法家第一期与法家第三期——关于先秦法家的研究文献,以及关于新时期以来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但对于法家第二期,则有所忽视。在法家第二期的代表人物中,既包括显现的陈启天,也包括隐匿的梁启超。关于陈启天的法家思想,学界已有专门的研究,④但从法家第二期的角度,研究法家思想谱系中的梁启超,似乎还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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