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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批假证明吞拆迁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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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批假证明吞拆迁款(图)

时间:2016-07-07 09:49|点击:

(原标题:村官批假证明吞拆迁款(图))

制图/廖元

 

制图/廖元


  法制晚报讯顺义区仁和镇胡各庄村原村支书张士录给两村民出具虚假的宅基地证明,侵吞124万余元拆迁款,并使两人违规获取了购买回迁安置房资格。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张士录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罚金30万元。

  据悉,反贪局在审查张士录案中,发现了仁和镇原副镇长、仁和镇胡各庄村拆迁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张国勇涉嫌在该村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的线索,最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国勇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情

  村官出假证明 侵吞124万拆迁补偿款

  53岁的张士录是北京市人,原系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胡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张士录在担任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胡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仁和镇政府实施拆迁、出具村批宅基地证明的职务便利,为不具有拆迁补偿资格的何某、邱某出具虚假宅基地证明,骗取并侵吞拆迁补偿款124万余元,并使两人违规获取了购买回迁安置房资格。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

  揭秘

  户籍地址空挂 两人违规获购买回迁房资格

  2009年顺义区仁和镇胡各庄村拆迁过程中,胡各庄村村委会负责协助仁和镇政府开展拆迁相关工作。

  2009年5月,仁和镇政府与顺义新城开发公司、仁和日升房地产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与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无其他任何手续进行非农建设原则上按违章处理。被拆迁人可按照2100元/平米的标准购买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不超45平米,超出部分届时按商品住宅楼价格计算。

  顺义新城开发公司提供的拆迁档案材料显示,胡各庄村的邱某、何某均因住房困难,村里特批了一块200平米的宅基地,该证明上有张士录的签字、村委会和仁和镇政府的公章。

  两份盖房占地款收据显示,1994年6月16日,邱某向村里交付了盖房占地款4000元,何某于1996年3月25日向村里交了盖房占地款5000元。拆迁后,邱某以优惠的价格获得270平米的优惠面积,何某获得135平米的优惠面积。

  邱某称,他一直住在东焦各庄村,1996年把户口迁到胡各庄村510号,但该村实际上没这个地址,他在胡各庄村没房没宅基地。2007年、2008年,他听说胡各庄村要拆迁,但他没资格买回迁房。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士录的熟人张某,他当时跟张某说不要拆迁款,只要购房指标,张某说村书记张士录有房有地。

  邱某说,后来他们以他的名义申请了村批宅基地,他不知道批下来的宅基地在哪里,拆迁时他见过一个写有他名字的收据,上面也没有标明宅基地的位置。

  何某在证言中称,他户籍落在胡各庄村653号,但该村没这个地方,只有门牌号,按规定他无权买回迁房。2009年夏天,他找到张士录,要求帮忙买回迁房,后来张士录帮他做了拆迁手续,让他获得了优惠购买回迁房的资格,他没收到过拆迁款,因为他事先跟张士录说好了,发下来的拆迁款归张士录。

  村干部:两名空挂户在该村无房无地

  证人张某在证言中称,上世纪90年代他在玩具厂工作时认识了张士录。2001年两人合开北京源太玩具厂,每年能挣30万左右。2006年左右不干了,结清资产,每人分了20万左右。

  张某说,他在胡各庄村租赁了不到一亩地,当时张士录是书记,每年租金2000元,地上有三五间房子,后又花10万元盖了几间正房,东西厢房各一间,共400多平米,张士录花的钱。

  2009年拆迁时,张士录把房子改成村批,正房批给张士录的哥哥,东厢房记不清批给谁了,西厢房批给邱某。张某说,邱某在胡各庄村没房没地,后通过别人找他,他找了张士录,张士录答应把邱某户口放到张某厂子里,于是就把西厢房批给邱某了。

  张某说,按照规定,拆迁应该跟他有关系,拆迁款应该给他,但实际上他没拿一分拆迁款,张士录说盖房钱是他出的,而且没他也批不出来这块地。厂子里的房子一直当仓库用,拆迁前才把东西卖了,一直没人住。入户调查当天,张士录让张某去厂子里等着,调查的人到后什么都没问,在院里、屋里转了一圈就走了,也没向张某索要身份证等证件。

  胡各庄村村干部马某在证言中称,调查时村里成立了小组,每组由拆迁公司、评估公司、镇里和村里各派一人组成,负责入户调查。当时张士录向大家宣布分组情况,马某负责的组里的邱某、何某是空挂户,在胡各庄村无房也无地,村里也没有510号、653号的实际地址,这两个地址只有门牌号。

  张士录的前任村书记范某在证言中称,他任职期间没有给邱某、何某批宅基地,两人的盖房占地款收据都是假的。

  判决

  全部退赃从轻处罚 因贪污罪判4年半

  在庭审中,张士录辩称,涉案拆迁房屋是他投资建的,拆迁款是他应得的,他不知道这么做是贪污,他也没想过贪污。被抓后经过教育,他承认土地部分的补偿款他不应该拿,地上物部分的补偿是他应得的,不应算为贪污。

  张士录的辩护人表示,张士录接到电话传唤自动到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其全部退赃,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张士录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办理拆迁事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张士录及证人张某证言均称涉案房屋系张士录出资所建,但仅此并不足以证实张士录出资的事实。即使该事实成立,出资的性质、具体数额也没有相应证据,无法确认。


  最根本的是,本案拆迁补偿的范围是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涉案地块不在拆迁安置方案里面,所盖房屋没有合法批准手续,不在拆迁补偿范围内,无论该房屋谁出资、出资多少,原则上都不应得到拆迁补偿。

  张士录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利用协助仁和镇政府实施拆迁、出具村批宅基地证明的职务便利,为不具有拆迁补偿资格的何某、邱某出具虚假宅基地证明,骗取并侵吞拆迁补偿款,并使两人违规获取购买回迁安置房资格,不能认定自首。鉴于其全部退赃,可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通州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张士录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已退赃款发还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政府。

  作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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