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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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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时间:2017-02-28 08:53|点击:

  受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定于2017年3月7日15时30分在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物资大厦5楼标准化拍卖厅举行拍卖会,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联合拍卖方式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公开拍卖:

 

  位于钦州市子材西大街41号C幢113-117、120号共6间商铺(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201102059号),建筑面积约499.09平方米。参考价526.35万元,竞买保证金53万元。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于公告见报之日起至2017年3月6日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有意竞买者可到本公司或登陆“联拍网(网址:)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查阅相关资料。

 

  有意竞买者请将上述竞买保证金汇入委托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账号:733301040004422;开户行:农行钦州城中支行),保证金截止日期2017年3月6日12时(以到账为准),并将竞买保证金汇款凭证提交给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核查、备案、开具收据。上述标的报名竞买,凭收款人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和竞买人有效证件于拍卖会前到本公司或广西区内其他拍卖公司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委托法院监督电话:0777-3618726查询网站:(正槌拍卖)

 

  联系地址: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21楼C座2140号

 

  联系电话:13788680678(蒙经理)、0771-5507960

 

  广西正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20日

 

拍卖公告

 

  受法院委托,本公司定于2017年3月7日15时在来宾市兴宾区维林大道418号金融投资大厦五楼标准拍卖中心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联合拍卖方式对以下标的按现状公开拍卖:

 

  1、位于广西合山市红河时代广场11栋1-1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合房权证岭南字第43013621号),建筑面积52.74m2,起拍价为23.73万元,保证金为5万元。

 

  注:上述标的保证金需注明用途:(2017)合法委拍字第1号的拍卖保证金。

 

  有意竞买者请到本公司或登录“联拍网()”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阅详细资料。竞买者须在2017年3月6日17时(以到账为准)前将保证金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名称:合山市人民法院,账号:167101040001195,开户行:农行合山市支行),并于2017年3月7日12时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委托法院开具收据及确认竞买资格,拍卖会前持有效证件及交保证金收据到我公司或广西区内其他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协拍提成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竞买人与缴款人名称必须一致。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付清拍卖成交款,并存入上述法院指定账户。标的物即日起在标的物所在地展示。上述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有关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办理竞买手续参加拍卖会,视为弃权。

 

  法院监督电话:18172270918(李法官)

 

  咨询电话:0771-551051818697962008(翁先生)

 

  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B座2418号

 

  广西百源汇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0日

 

公告

(2016)桂09民初6号

 

  广西深山贵细原生中草药有限公司、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吴俊林、朱和文: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与被告广西深山贵细原生中草药有限公司、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吴俊林、朱和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9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广西深山贵细原生中草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二、被告广西深山贵细原生中草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利息计算办法:1、截至2015年3月20日止的利息为1189470.62元;2、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依据本案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吴俊林、朱和文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请求被告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77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747元。由被告广西深山贵细原生中草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寻目击证人

 

  2017年2月3日20时34分许,在南宁市青秀区101省道刘圩镇谭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为了查明案情,现向社会寻找目击证人,如有知情者或目击者请向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提供线索。

 

  联系人:雷警官、刘警官

 

  电话:0771-5855538、5856262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

 

认尸公告

 

  2017年2月1日凌晨2点10分我院新入院一名男弃婴,取名柳宁景。因该弃婴高烧不退,我院于2017年2月3日将其送入柳州市铁路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12日该弃婴因脓毒症和多器官功能衰竭,于铁路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男弃婴身长0.65米,年龄约6个月,入院时身穿一套黄色保暖衣,另携带一袋衣服,请家属或知情者速与我院联系。公告刊登后30天内截止,逾期将作无名无主尸处理。联系人:小欧,联系电话:0772-3218001。

 

  柳州市儿童福利院

 

  2017年2月20日

 

公告

 

  我公安机关在玉林市辖区内从车牌为“桂A95928”与“桂AB8668”的货车上,依法查扣到来源不明的货物贰车次。上述物品无齐全合法的手续随车,且货主不详。

 

  现予以公告,限以上货物的货主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逾期将依法进行处理。

 

  玉林市公安局

 

  2017年2月20日

 

公告

(2016)桂0502民初3593号

 

  熊小艳:

 

  本院受理的陈权诉潘延彬、熊小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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