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站国学时讯!

这一年,我国网信法治建设成绩斐然

当前位置:主页 > 最新内容

这一年,我国网信法治建设成绩斐然

时间:2017-10-16 20:23|点击:

  规范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

  移动互联网APP网络约车服务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老百姓的出行方式,给大众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之相随的合法性争议、人身安全保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一系列问题又让政府和消费者感到担忧。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提出应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国家层面上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体系,同时对驾驶员、车辆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在乘客个人信息保护上对网约车平台提出更高要求;确认了“一城一策”原则,各地可制定符合实际的网约车政策。

  由于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的出现,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等内容。

  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

  习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提出,“可以加快推进电子政务,鼓励各级政府部门打破信息壁垒、提升服务效率,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规范网上服务事项”、“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及“全面公开服务信息”等五大“优化再造政务服务”的举措。

  启动电子商务“十三五规划”和电子商务立法

  2016年,电子商务法治领域有两大重要事件:一是《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发布;二是电子商务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6年12月24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联合印发《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其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壮大电子商务新动能、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创新电子商务民生事业为主线,对于推进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政策环境创新,指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引领电子商务全面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深入研究了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新地位和新现象,为进一步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明确了工作思路、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部署了电子商务提质升级的五大任务,并提出要健全法律法规及相应机制。

  2013年12月,电子商务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通过初审并于2016年12月27日正式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共8章94条,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大部分;坚持“规范发展和鼓励创新”两大主题,开宗明义表明本法目的与宗旨在于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公民个人信息权”首入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首期工程,这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法,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法。作为公民权利法的总纲,民法总则的一个突出亮点是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提出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了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

  网络时代,海量的数据和信息以聚合形式存在于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平台,特别是一些大型的网络运营商已经形成对个人数据的实际控制和垄断,公民作为数据内容的主体完全不了解自己的数据在何时、何地、被何人、以何种方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针对这些乱象,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对“公民信息权”的首次确认,尽管民法总则没有就“个人信息权”做出法律定义,但可以清晰地看出民法总则所确定的“个人信息权”,其保护的核心不在于“个人信息”本身,重点是如何规制第三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行为。公民行使信息权利的基础,正是基于公民作为信息内容的主体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在何时、何地及以何种方式被谁收集、使用、加工、传输。

  ==================================================================

  习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尽管2016年我国的网信法治建设成绩斐然,但仍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继续完善相关网信领域的法治建设。

  笔者认为,可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网信领域的法治建设:一是网信领域的立法既要加快增量也要盘活存量,在推出新法的同时,应不断整合修订现行法律,积极推动现有法律法规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二是在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民法总则确定的“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和细化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的规则和保护边界;三是应强化关键信息通信设施、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保护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流动方面的立法;四是应关注和规制互联网市场的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方面的立法;五是深入贯彻和落实网络安全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加快出台与网络安全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强化网信法治的宣传和普及,提升全民网信法治文化素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因此,只有建立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法治环境,才能赋予我国网信事业发展的生命力。

上一篇:全国人大代表王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标准经济发展

下一篇:合江县榕山镇开展返乡农民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重要申明:本站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均由网友发表或上传并维护或收集自网络,属个人行为,与本站立场无关。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任何非本站因素导致的法律后果,本站均不负任何责任。

联系QQ:848774065